金轮所始终如一,积极担当社会责任,培养法律人才。
为适应卓越法学教育的需要,金轮所加强与高校的密切交流与友好合作,相继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院、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目前已建立的基地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师范基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学生创新实践与就业实习基地、华南师范大学专业实习基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实践教学基地。为法学学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锻炼与实践的机会。
图1.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师范基地
图1.2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学生创新实践与就业实习基地
图1.3 华南师范大学专业实习基地
图1.4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
图1.5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院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
图1.6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金轮所一路秉承开放、分享的理念,对法学教育和法学学生的成长给予极大的关注和支持,致力为青年法律学子搭建一个体验、实践平台。我所赵以敏主任、朱少波律师、陈联书律师、郭素颐律师获聘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图2.1 赵以敏主任获聘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图2.2 朱少波律师获聘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图2.3 陈联书律师获聘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图2.4 郭素颐律师获聘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我所方圳斌律师曾获聘为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谭艳平律师曾获聘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兼职教授。
图2.5 方圳斌律师曾获聘为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校外研究生导师
图2.6 谭艳平律师曾获聘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兼职教授
金轮所还聘请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松林教授为首席刑事顾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龙著华教授为首席商事顾问,中山大学法学院马作武教授为专家顾问,旨在倡导学术引领,为金轮律师提供指导和帮助:开办专题讲座、培训,提高律师们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引领金轮律师从事课题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提供专家意见;协助推荐、引进人才;及时通报立法动态,讲解新法;协助开展法律新产品研发等等。
图3.1 徐松林教授获聘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首席刑事顾问
图3.2 龙著华教授获聘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首席商事顾问
图3.3 马作武教授获聘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
金轮所与高校开展的深度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不仅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断提升律师的学术水平,也将为律所的发展提供足够的人才储备。
金轮所自成立以来,不忘初心,一直秉持践行律师社会责任的服务理念,以专业的服务回报社会。
一、社区法律服务
2014年,金轮所组成天河区新塘街社区法律顾问团队,迄今已为新塘街8个社区服务7年。为此,金轮律师2016年获得“广东省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先进个人”(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5-2016年度天河区社区法律顾问先进个人”(天河区司法局)、“社会责任贡献奖”(广州市律师协会)等荣誉称号。
2018年,金轮所与新塘司法所就共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达成一致意见,指派该团队律师于每周五下午在新塘司法所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迄今已服务4年。
为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抓好并落到实处,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为黄阁镇公共法律服务工程建设做出贡献,金轮所经参加南沙区司法局公开招投标,中标并被确定为黄阁镇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单位。自2018、2019两年期间,金轮所组织、派出强有力的律师团队,担任全镇18个村(居)法律顾问并兼任村(居)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每月法律顾问到村(社区、农场)为群众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家门口”现场服务,每季度为村(社区、农场)举办一场法制讲座,电话、微信随时随地提供服务等方式,切实提供“一站式”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给村(社区)干部、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有力促进了社会大局的平安法治、和谐稳定。在黄阁司法所的指导、管理下,经金轮所律师的努力,实现群众不出村居享受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
2021年,金轮所与新塘街综合保障中心合作,为中心运作提供法律支持,解答流动人员相关法律咨询。
二、公益普法宣讲
金轮律师担任广东广播电视台“大爱有声-广州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广州市合适成年人”专家(广州市团委核定)、广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师资团队成员、广州志愿者学院蒲公英志愿讲师团讲师、广青协“法治童行”志愿服务队讲师及广州市海珠区君诺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服务中心讲师等社会职务,先后受邀为广东省第九届残疾人艺术汇演、韶关市辖区某镇、某监狱、广州市员村工人文化宫、广州市某特殊学校、越秀区某小学、荔湾区某小学、花都区某学校、越秀区某家综服务中心、越秀区某街社区、番禺区某敬老院等机关组织举办专场法律讲座,广受好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金轮所素有“义利相兼,以义为先”的优良传统,倡导律师践行力所能及公益法律服务的理念在金轮所薪火相传,并在一批批金轮律师手中不断发扬光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服务形式多样
自2018年以来,金轮律师承办省、市、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120多件,为经济困难群众(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书、劳动仲裁、诉讼代理(含辩护)等形式的法律援助。其中,为响应广州市刑事全覆盖这一刑事政策,金轮所自2018年起,先后办理办结刑事法律援助案件59件,严格履行了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金轮律师在代理(辩护)工作中表现出色,既为受援人挽回高额经济损失,还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的受援人争取到符合期望的不俗裁判结果。为此,金轮律师还获得天河区司法局2019年度优秀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荣誉称号。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行医罪检察院撤回起诉案
被告人刘某某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于2017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被逮捕。2018年3月15日被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金轮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预约阅卷和会见,详细了解案情。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行医行为未造成受害人李某某死亡,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行为与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案历经两次开庭,最终法院、公诉机关采纳了金轮律师的辩护意见。2019年9月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故意杀人获减轻处罚案
2018年5月12日,张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金轮律师接受指派后,先后参与了本案侦查阶段、法院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经过阅卷、会见,金轮律师提出了张某某因其陷入畸形的恋爱观(与被害人系同性恋)不能自拔、双方所谓的畸形情感裂变而实施的加害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杀人故意,亦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张某某减轻处罚。法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对张某某减轻处罚,并在十年以下进行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和社会效果,获得家属的高度认同。
2、承办市级“法援护苗”公益项目、入库市级“劳动争议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二级律师等
自2019年至今,金轮所与广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达成合作,承接该会“法援护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项目。金轮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筹组了包括高级合伙人在内近20名律师的服务团队提供专项服务,曾开展“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公益法律咨询活动,获得好评。
金轮律师自2019年入库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劳动争议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二级律师(截至2020年9月,全市仅15名律师),可接受指派办理40人以内的群体性案件。金轮律师还入库参与市法援处军人军属法律服务团等法律援助服务项目。
3、担任市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评审、复查专家,参与起草、论证《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金轮律师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邀请,多次担任市法援处的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评审专家,通过抽检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案件案卷,为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水平及归档质量献计献策。
此外,金轮律师还担任法援案件复查专家,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重大疑难、初评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同时担任本市其他公益热线咨询项目的质检专家,审查热线律师的服务质量。
金轮律师作为主要承办人员,起草、论证了《广州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为规范本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流程贡献智慧力量。
4、多次获得市、区法援处嘉奖,获受援人赠送锦旗(感谢信),《法制日报》头版头条报道金轮律师事迹
2019年《法制日报》头版头条刊登《广东律师全方位参与社会治理》新闻报道,介绍金轮律师倾情援助维护困难群体权益的事迹。《南方法治报》(《维权路上爱心闪“亮”》)、“民主与法制网”(《朱宏亮:用情用心为农民工提供法援》)曾先后报道介绍金轮律师热心法援的事迹,“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广州市司法局官网”、《南方农村报》等也均作过相关报道。
金轮律师获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授予“2015年度爱心法律援助律师”称号,多次获受援人赠送锦旗及感谢信。
5、参与法援纪实节目录制、接受广东广播电台《以案说法》栏目采访
2021年,金轮律师受邀参与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旨在介绍热忱为少数民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摄制工作。金轮律师还曾就“非全日制用工”及“签署《离职协议》的法律后果”劳资热点话题,接受广东广播电台《以案说法》栏目采访。
6、担任市、区各类公益咨询服务窗口的咨询专家,开展多场公益普法宣传活动
金轮律师先后担任广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专家、市法援处咨询窗口、市法援处少数民族工作站、市中立法律服务社、海珠区中立法律服务社等机构的咨询专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时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十届“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并连续两年获市律协授予“优秀专门委员会委员”称号(2018年、2019年度)。
自2016年起,金轮律师持续助力广东省消委会研究消费公益诉讼,先后代理了广东“假盐” 系列公益诉讼案件、“小鸣”共享单车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全国第一宗未成年人保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及销售毒海鲜案等,率先探索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并取得胜诉,“领跑”全国。
这些具有首创性、开拓性、示范性的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好评,社会影响和效益显著,国家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公开表扬。赔偿性公益诉讼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写进工作报告,作为2019年度重点推进工作。其中,小鸣单车案入选“2018年度《中国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假盐系列案入选“2018十大消费维权新闻”和“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小鸣单车案、假盐系列案入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2019年3•15案例”;并被中消协推荐参评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同时,金轮所还积极配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率先探索公益诉讼赔偿金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服务,探索的赔偿性公益诉讼被写进多个重要文件,成为政府机关多部门大力推进的司法新实践。
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销售假盐系列案
金轮公益律师团队代理的广东“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该案具有极强的标杆示范意义,给消费者开辟了一条挽回损失的新渠道,有助于消费者赔偿权的实现,也让侵权经营者付出了更高的成本和代价,能倒逼经营者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底线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
共享单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小鸣单车案
2017年12月18日,金轮公益律师团队助力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向其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广州中院判决小鸣单车一方须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限时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公布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并向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该案具有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长远发展,给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体验和无忧的维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长隆儿童票案
该案为金轮公益律师团队代理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多单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又一典型案例。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希望通过这起诉讼,对行业形成鲜明导向,从而纠正整改侵害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规惯例。起诉后经法院调解主持下,因长隆集团修改了儿童票标准,明确了对全部未成年人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最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诉求得到实现,不特定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保障,故本案经法院同意后撤诉结案。
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深圳知名餐企毒海鲜案
2018年,广东省消委会首次以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对其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违法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金轮公益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过程中,根据诉讼请求及具体情境的不同,采取灵活有效的解决冲突和化解矛盾手段,在围绕实现全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目的和尽力争取不特定消费者私益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促成了本案调解,以看得见的手段让广大消费者真正享受到切实的利益,本案将惩罚性赔偿金转化为要求经营者对修复消费安全环境的现实投入不失为智慧之举。